防城港市一名個體商販銷售河豚魚干給當地群眾食用,從而造成一人中毒死亡的嚴重后果。近日,防城港市防城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000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唐某某是長期從事販賣魚類干貨的個體商販,期間陸續(xù)販賣過若干次河豚魚干。2016年12月30日,唐某某將其之前購進的一批河豚魚干在防城區(qū)扶隆鎮(zhèn)那勤菜市將3條河豚魚干出售給陳某某,1條出售給那勤社區(qū)居民廖某某。當天晚上,陳某某因食用所購的上述河豚魚干出現(xiàn)中毒癥狀后,即到當地衛(wèi)生院治療,后經搶救無效于當晚9時50分死亡。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將被告人唐某某售出未曾食用及在售、待售河豚魚干全部予以扣押。經對被害人食用剩余河豚魚干、銷售給廖某某河豚魚干及待售河豚魚干隨機抽檢鑒定,均檢出河豚毒素成分,被害人陳某某符合河豚中毒死亡。被告人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其家屬代為支付給被害人陳某家屬5萬元和被害人火化費用。
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某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致一人死亡,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發(fā)后,唐某某自動投案,雖對自己的行為性質有一定辯解,但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同時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綜上,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唐某某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