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王大媽在某超市購買了一斤草莓。在工作人員稱重并在袋口處粘貼了價簽后,由于貪圖小便宜,王大媽將封好口的塑料袋打開,又裝進去幾個草莓,企圖蒙混過關。
超市防損部內保員周某在超市內巡視時,發(fā)現(xiàn)了王大媽的行為,便在收銀臺攔住了她,“你先別走,跟我過來一下”。
心虛的王大媽乖乖跟著周某到了辦公室,周某拿出草莓袋子一晃,王大媽便承認了自己的錯誤行為。隨后,周某嚴肅地表示,如果家人不能來交罰款,便會將王大媽送至公安局。
礙于面子,王大媽不想讓家人知道,周某便要求王大媽繳納1萬元的罰款,王大媽回家取了僅有的8000元現(xiàn)金交給了周某。
回到家,王大媽越想越覺得不對勁,于是來到了公安機關報案,隨后,周某被警方抓獲。
事實上,根據(jù)超市的規(guī)定,即使有人在超市偷竊被防損員發(fā)現(xiàn),最多只是賠償物品價格的10倍,并且需要通過收銀臺的“其他罰款”項目繳納。如果不愿賠償,且偷竊物品金額巨大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周某稱,因為王大媽年齡較大,可能對超市規(guī)定不了解且法律意識淡薄,加上王大媽在意面子,不想讓家人知道此事,他便動起了歪腦筋,想從中掙錢。
經(jīng)石景山檢察院審查認定,周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依法批準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