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披福喜案細節(jié):因產品積壓,高層多次商議授意再加工
2018-06-21 18:22:00 來源:澎湃新聞
2014年震動全國的“福喜”事件,是在公司高層至工廠領導的層層授意下發(fā)生的。
  6月21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首次發(fā)布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審判白皮書和十件典型案例,披露福喜案細節(jié):因部分食品被退貨或中止訂單,造成大量積壓,在福喜母公司深加工事業(yè)部總經理授意下,一批批回收食品、超保質期的食品被作為原料再生產。
  此案一審宣判后,兩被告單位及九名被告人均提出了上訴。最終兩被告單位及部分上訴人撤回上訴,二審法院上海三中院駁回部分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比例最高
  白皮書顯示,三年來,作為上海集中管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的中級法院,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83件,其中一審案件17件,二審案件66件,共結案70件。
  罪名集中于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等罪名。
  其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比例最高,占40.96%。涉案食品藥品種類繁多,食品種類包括飲用水、食鹽、奶粉、糖果、牛肉、黃酒、白酒、啤酒、葡萄酒、保健品等,藥品種類包括麻醉劑、美白針劑、肉毒素、疫苗等。
  白皮書提醒,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重新加工并銷售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銷售來自疫區(qū)的食品,無論食品的生化檢驗指標是否合格,均應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在食品原料中添加罌粟殼,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銷售未經我國批準進口的藥品,構成銷售假藥罪。
  福喜案更多細節(jié)被披露
  記者從上海三中院獲悉,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福喜案入選此次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三中院透露,被告單位上海福喜公司、河北福喜公司均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均屬歐喜公司的子公司)。2013年5、6月,兩被告單位生產、銷售的部分食品因不符合百勝公司的工藝和原料要求,被退貨或終止訂單,造成相關產品大量積壓。
  同年下半年,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yè)部為挽回經濟損失,經被告人賀某等相關管理人員商議,決定將上述產品繼續(xù)銷售或作為原料進行生產。
  2013年12月,被告人楊某擔任歐喜公司深加工事業(yè)部總經理,召集賀某等人商議,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原處理方案。嗣后,楊某通過會議、電子郵件等方式,指令兩被告單位繼續(xù)執(zhí)行用回收食品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方案。
  賀某傳達指令,并安排被告人陸某等人協(xié)調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杜某根據(jù)授意,為兩被告單位尋找客戶,銷售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作為原料再生產的食品。
  被告人胡某、劉某、張某分別作為上海福喜公司的廠長、計劃主管、質量經理,被告人李某、張某、薛某分別作為河北福喜公司的廠長、倉儲物流經理、質量經理,采用會議等方式,根據(jù)楊某等人的指令,并按各自的職責參與相關產品的再加工等生產活動。
  二審駁回部分上訴人上訴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賀某、陸某、杜某分別利用擔任的相關職務,根據(jù)各自職責,指令兩被告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兩被告單位及十名被告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兩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對十名被告人分別處以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罰。一審宣判后,兩被告單位及九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訴。
  二審審理期間,兩被告單位、杜某、胡某、劉某、張某、李某申請撤回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適當,故裁定準許兩單位和部分上訴人撤回上訴,駁回部分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作為二審法院,上海三中院評析該案稱,在本案中,涉案的部分煙熏風味肉餅、部分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退回且過保)系回收的食品;涉案的冷凍腌制小牛排、部分冷凍香煎雞排、燈影牛肉絲(退回且過保)、冰鮮轉冰凍的雞皮、雞胸肉均為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均系偽劣產品。
  首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嚴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嚴禁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案單位及被告人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使用回收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生產銷售相關產品,其所生產的食品當然存在食品安全風險。
  其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應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等”要求。因涉案產品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等危險,故涉案產品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應屬于不合格產品。
  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涉案產品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中所明確的“不合格產品”,屬于偽劣產品。綜上,上述涉案產品依法應認定為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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