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勝訴又被判侵權 南北稻香村商標案真是“同案不同判”?
2018-10-15 09:40:00 來源:中新經緯
  近日,為“稻香村”商標權爭執(zhí)已久的“北稻”和“蘇稻”,因為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再次受到關注。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作出的一審判決書

10月12日,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一審判決: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的行為,并要求北京稻香村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糕點商品包裝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同時,賠償蘇州稻香村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5萬元。
  北京稻香村有關負責人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目前只是一審判決,他們會繼續(xù)等待終審結果。不過,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就在一個月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就“北稻”和“蘇稻”類似的商標權糾紛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決。
  贏家輪流轉,“同案不同判”?
  9月10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曾對北京蘇稻食品工業(yè)有限公司、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與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案做出一審判決。
  判決公告指出,被告北京蘇稻公司、蘇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餅、糕點”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并賠償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經濟損失3000萬元等。
  對此,有媒體指出,這兩份就南北稻香村做出的不同判決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情況。事實果真如此嗎?
  上海市協(xié)力(南京)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王晶在接受中新經緯客戶端采訪時表示,蘇州稻香村和北京稻香村的諸次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的裁判結果雖大相徑庭,但并不屬于“同案不同判”的情況。
  “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同案’至少要包含同樣的原被告及權利基礎,類似的案件事實以及訴訟請求。既然是同案,那么在一國法律制度約束之下,其判決結果不會有太大出入,也就是‘同判’”。王晶告訴中新經緯客戶端(微信公眾號:jwview),“但本案‘北稻’和‘蘇稻’各自起訴的商標權內容并不相同,其所基于的事實和理由也不同,因此不屬于同案,其判決結果自然也不能要求相同。”
  中新經緯客戶端比較了北京知產法院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的兩份一審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摘要
  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9月10日做出的一審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蘇稻”和“北稻”都注冊了相關的“稻香村”商標。“北稻”在商標使用過程中以“三禾”“北京稻香村”等突出標志方式與“蘇稻”進行了區(qū)分,而“蘇稻”不僅未作區(qū)分的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于電商平臺為自售商品貼上了“北京特產”的標簽,容易使消費者混淆兩地商品,因而判定“蘇稻”屬于不正當競爭。
  同時,蘇州稻香村于當時在售的粽子商品包裝上使用了“稻香村”商標,但其并未在“粽子”這一商品上申請注冊過該類商標;而北京稻香村則曾于1996年申請1011610號商標時,注冊了粽子商品。故“蘇稻”于粽子商品上使用未注冊申請的“稻香村”商標,侵犯了“北稻”的商標專用權。
  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對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訴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做出的一審判決書
  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的一審判決,既無關于兩家稻香村公司的商標區(qū)分問題,涉案商品也由一個月前的粽子等商品變?yōu)樾略V訟中的糕點商品。
  此次一審判決主張,北京稻香村申請注冊于1996年的1011610號商標所適用的商品范圍為餡餅、 烘餡餅(意大利式)、 餃子、小包子、春卷、炒飯、粥、年糕、棕子、元宵、煎餅、 八寶飯、豆沙、醪糟、火燒、大餅、饅頭、花卷、豆包、盒飯,并不包含糕點商品,因此“北稻”對其“稻香村”商標的使用不能順延至糕點商品。
  同時,蘇州稻香村于1988年5月在“果子面包、糕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352997號“稻香村”商標。故“北稻”在糕點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標的行為侵犯了“蘇稻”的商標專用權。
  一個月前的一審判決要求“蘇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標識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繼續(xù)使用“稻香村”商標;而近日的一審判決則要求“北稻”停止在糕點商品上繼續(xù)使用“稻香村”商標。
  可見,時隔兩月的兩場訴訟分別發(fā)生于不同的當事人(舊案被告僅為北稻,而新案被告為北稻和蘇州工業(yè)園區(qū)申聯(lián)超市)之間、基于不同的訴訟請求并作出了不同的判決,本身不屬于“同案”,也就更談不上“同案不同判了”。
  盡管如此,王晶向中新經緯客戶端表示,這兩個判決所產生的社會影響會傷害到司法權威。
  “這樣的判決結果讓人容易難以分辨究竟是誰侵了誰的權。而且,‘北稻’所在的北京知產法院和‘蘇稻’所在的蘇州工業(yè)園區(qū)人民法院都做出了對各自轄區(qū)內企業(yè)有利的判決,難免不讓人聯(lián)想到地方保護主義。”他說。

  南北兩稻紛爭不息,誰的鍋?
  中新經緯客戶端通過查詢“北稻”和“蘇稻”在中國商標網(wǎng)的注冊情況發(fā)現(xiàn),“蘇稻”和“北稻”各自擁有的商標并不相同,其核準注冊使用的商品也不完全相同。
  中國商標網(wǎng)公開資料顯示,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于1982年在餅干商品上申請了“稻香村”商標;而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首次于1993年7月在食物熏制類商品上申請了“稻香村”商標。
  “稻香村”商標注冊最早出現(xiàn)于1982年 來源:中國工商網(wǎng)截圖
  此后,“蘇稻”和“北稻”開始先后在不同的食品品類上申請注冊“稻香村”商標。
  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早年申請注冊“稻香村”商標的商品范圍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早年申請注冊“稻香村”商標的商品范圍
  通過比較不難發(fā)現(xiàn),“蘇稻”和“北稻”的商標十分近似,其商品的注冊范圍也存在一定的重疊。王晶認為,之所以出現(xiàn)這種結果,存在兩個原因。
  “第一,‘蘇稻’商標注冊的失算。雖然‘蘇稻’注冊此類商標在先,但其未及時注冊純文字的‘稻香村’,也沒有及時對‘北稻'1996年注冊的稻香村商標提起異議;第二,商標局審查的失誤。但考慮到90年代電腦和互聯(lián)網(wǎng)還未普及,對于商標的審查更多依賴于人工,這種失誤的出現(xiàn)也有必然性。”他說。
  中新經緯客戶端注意到,僅2014-2018年間,發(fā)生于“北稻”和“蘇稻”之間的商標侵權糾紛的裁判文書就有23份,在搜索類目中,侵權行為、商標專用權糾紛、近似商標糾紛、馳名商標糾紛等關鍵詞映入眼簾。
  2014-2018年間“南北兩稻”的商標權糾紛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多年來,“南北兩稻”為何紛爭不息?
  王晶認為,此類商標權糾紛是互聯(lián)網(wǎng)經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
  “本來’蘇稻‘扎根江蘇,’北稻‘深耕北京,雙方相安無事,但由于互聯(lián)網(wǎng)的興起以及電商經濟的發(fā)展,市場被進一步打開,這才導致了雙方的競爭日益激烈,最終只能通過法律的方法解決矛盾”他說。
  王晶還提到,兩地法院做出的不同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拉長了糾紛戰(zhàn)線:“無論是北京知產法院的判決還是蘇州工業(yè)園區(qū)法院的判決均沒能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反而進一步激化了矛盾,因為這兩份判決均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沒有綜合考量兩家品牌建立、發(fā)展和繁榮的歷史,沒有很好地厘清’蘇稻‘和’北稻‘各自的權益。”
  “’蘇稻‘和’北稻‘的紛爭應該還會繼續(xù),要想定分止爭可能還需要更全面和更權威的判決。我們期待北京高院以及蘇州中院的終審判決。”王晶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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