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四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一審均獲實刑
2022-06-26 10:30:00 來源:宣威法院微信號
  2022年6月24日下午,宣威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病死豬肉案,四被告人被宣威市人民法院以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八個月,并處罰金。
  案情回顧
  楊某某、顧某某系夫妻關系,在宣威某鄉(xiāng)鎮(zhèn)養(yǎng)殖生豬,尤某、李某某系母子關系,在宣威某鄉(xiāng)鎮(zhèn)農(nóng)貿(mào)市場售賣豬肉。2021年期間,楊某某、顧某某養(yǎng)殖的生豬因感染非洲豬瘟造成生豬生病或死亡,損失較大。為減少損失,2021年農(nóng)歷9月下旬至2021年12月,上述二人多次將10頭病死豬褪毛分解,大部分豬肉腌制在家中伺機出售,少部分新鮮豬肉拿到市場上銷售,獲利1000余元,其中有8頭是報保險掩埋后又刨出處理,尤某和李某某參與部分病死豬肉的褪毛分解及售賣。楊某某等人在銷售過程中被監(jiān)管部門查獲,涉案豬肉被查封、扣押,經(jīng)動物疫病檢測,被告人腌制家中及在市場上售賣的豬肉中均檢測出非洲豬瘟陽性。后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宣威市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審判過程
  宣威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某、顧某某等四被告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病死豬,仍進行生產(chǎn)、加工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四被告人歸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賠付懲罰性賠償金等相關費用,并愿意公開賠禮道歉,主動繳納罰金,可以從輕處罰。四被告人生產(chǎn)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流入社會,對特定人群的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社會危害性較大,對四被告人不宜適用緩刑,據(jù)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四被告人對判決認定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但認為量刑偏重,希望判處緩刑,是否上訴未作明確表示。
  法官寄語
  食品是人們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衛(wèi)生標準與公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關。下一步,宣威法院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嚴謹?shù)臉藴?、嚴格的監(jiān)管、嚴厲的處罰、嚴肅的問責,保持嚴厲打擊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的高壓態(tài)勢;創(chuàng)新工作機制,強化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審判實效,為維護食品安全、建設平安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條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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