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執(zhí)法人員對****餐飲公司的經營場所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桌面有掃碼點菜系統(tǒng),經掃碼顯示有經營涼菜項目,包括“涼菜拼盤”、“香菜拌牛肉”、“涼拌鴨爪”。經查明,當事人在疫情之后復工營業(yè),在掃碼點菜系統(tǒng)加上了涼菜拼盤、香菜拌牛肉、涼拌鴨爪3個涼菜品種,從附近的熟食店買了成品花生、牛肉等來經營涼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二、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青處〔2022〕**********號
當事人:****餐飲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青浦區(qū)******號
本機關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成立于2021年4月16日。經查明,當事人位于上海市青浦區(qū)******號的****餐飲公司(店招為“*******”),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現(xiàn)場檢查時,發(fā)現(xiàn)桌面有掃碼點菜系統(tǒng),經掃碼顯示有經營涼菜項目,包括“涼菜拼盤”、“香菜拌牛肉”、“涼拌鴨爪”。
經查明,自2022年6月5日起,當事人在疫情之后復工營業(yè),在掃碼點菜系統(tǒng)加上了涼菜拼盤、香菜拌牛肉、涼拌鴨爪3個涼菜品種,從附近的熟食店買了成品花生、牛肉等來經營涼菜,至案發(fā),涼菜拼盤一共銷售了51份,每份12元,共612元,香菜拌牛肉一共銷售了21份,每份39元,共819元,涼拌鴨爪沒有銷售過,以上總計銷售貨值金額1431元,違法所得1431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了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xiàn)場檢查筆錄一份、證據材料復制(攝制)提取單兩份,證明執(zhí)法人員發(fā)現(xiàn)當事人銷售菜品等情況;
證據二:授權委托人***詢問筆錄兩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證據三:當事人提供的《商鋪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相關情況;
證據四:當事人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的相關情況;
證據五:整改后菜單照片一份,證明當事人整改情況。
證據六: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以及受委托人具有相關權限等情況;
當事人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本機關依法于2022年7月19日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jiān)青罰告〔2022〕**********號《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的要求。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時間短,且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案發(fā)后配合本機關進行調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情形,本機關認為,當事人超出許可范圍從事冷食類食品經營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為,并減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二、處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
現(xiàn)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人民幣貳萬壹仟肆佰叁拾壹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未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銀行輸入碼:**********。
如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青浦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根據有關規(guī)定,本機關將通過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門戶網站、專業(yè)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