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斌同志:
您好!8月10日您在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局長信箱”咨詢的“藥劑安全間隔期”有關問題的來信收悉?,F(xiàn)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根據(jù)《LS 1212-2008 儲糧化學藥劑管理和使用規(guī)范》,儲糧藥劑按防治作用分為:儲糧熏蒸劑、儲糧防護劑、防霉劑及空倉與器材殺蟲劑。熏蒸劑主要是磷化鋁,防護劑常用的有防蟲磷、甲基嘧啶磷、保糧磷等。
對防護劑在儲糧過程的使用有安全間隔期要求,具體詳見《GB/T 22498-2008 糧油儲藏防護劑使用準則》中“4.4安全間隔期”。主要規(guī)定如下:
馬拉硫磷: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3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20mg/kg~3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
殺螟硫磷:使用劑量10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5個月;使用劑量15mg/kg~20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8個月。
甲基嘧啶磷:使用劑量8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8個月;使用劑量10mg/kg~15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2個月。
溴氰菊酯:使用劑量0.75mg/kg以下,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4個月;使用劑量0.75mg/kg~1mg/kg,安全間隔期不得少于10個月。
載體拌糧法沒有安全間隔期,但施藥的糧食須將帶藥載體清除后方可使用。
感謝您對糧食和物資儲備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執(zhí)法督查局安全倉儲與科技司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