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記者 王偉
據(jù)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工作單位不給繳納住房公積金,相信很多人都遇到過。為保護職工的合法權(quán)益,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行政執(zhí)法行為,青島市專門制定的《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將從本月開始實施。其中對不給職工繳納公積金的單位,最高可以處5萬元罰款。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自12月3號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日。一共有3項內(nèi)容,包括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xù);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不按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注銷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zhuǎn)移或封存、啟封手續(xù)。對于這三種違法情形提出了詳細處罰辦法。其實施的法律依據(jù)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辦法》。
根據(jù)違法情形的差異,裁量基準分為輕微、一般、較重1、較重2、嚴重5個等級。舉例來說,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這一項,《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青島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此作出了詳細的處罰實施細則,其中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5個以下的屬于“輕微”違法情形,處罰標準是“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罰款。”而單位應設未設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30個以上的屬于“嚴重”違法情形,其處罰標準為“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