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yǎng)子獲養(yǎng)母生前贈房 法官:手寫備注可視為自書遺囑
2014-11-19 13:39:57 來源:漢網
原標題:養(yǎng)子獲養(yǎng)母生前贈房親生兒稱“遺囑無效”
 
法官:手寫備注可視為自書遺囑
 
來源:楚天金報 記者 方歷嬌 實習生 童明斯
 
居住了長達二十多年的老宅,竟然是別人的?55歲的李先生,是一名聾啞人,靠打零工為生,與妻子(也是一名聾啞人)住在江岸區(qū)一套由其養(yǎng)母贈送的房子里。
 
今年年初,李先生成了被告,被要求盡快從老宅騰退。告他的不是別人,正是養(yǎng)母的三個親生兒子謝氏三兄弟。
 
早在1967年,李先生被養(yǎng)父李某、養(yǎng)母黃某收養(yǎng),在江岸法院辦理《收養(yǎng)關系證明書》,養(yǎng)母自己與其前夫有三個兒子,即謝氏三兄弟。
 
1990年初,養(yǎng)父李某去世,留下其單位分配的涉案房屋給李先生居住,而黃某則跟謝氏三兄弟住在一起。
 
之后,房屋改制,李先生與養(yǎng)母簽訂了一份電腦打印協議,說明房子由李先生出全資購買,協議旁附有黃某的手寫備注:“該房屋請由李先生繼承,6.25。”
 
去年下半年,因涉案房屋面臨拆遷,謝氏三兄弟起訴到法院,要求繼承母親的房子,李先生只是個“外人”。
 
庭審時,李先生出示了養(yǎng)母生前簽下的協議,而謝氏三兄弟卻稱“簽名與本人字跡不符”,非母親的真實意愿。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guī)定,養(yǎng)子與親生子女均為法定繼承人。謝氏三兄弟所指控的“簽名與本人字跡不符”,因為舉證人沒有申請筆跡鑒定,法庭不予采信。李先生提交的協議能夠證明養(yǎng)母黃某的真實意思,應視為黃某的自書遺囑。判定訴爭房屋全部歸李先生所有,駁回謝氏三兄弟的訴請。
 
近日,武漢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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