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新網(wǎng) 記者 薛健聰
復旦投毒案1月8日10時在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林森浩的死刑判決將依法報請最高法院核準。
2014年2月18日,上海二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就如同二審庭審一樣,今天的上海高院外依然排起長龍,眾多民眾在寒冷中等待旁聽的機會。
復旦投毒案發(fā)生在2013年4月1日。警方公布的案情顯示,林森浩因生活瑣事與被害人黃洋關系不和,心存不滿,經(jīng)事先預謀,3月31日中午,將其做實驗后剩余并存放在實驗室內的劇毒化合物帶至寢室,注入飲水機槽。4月1日晨,黃某飲用飲水機中的水后,出現(xiàn)中毒癥狀,后經(jīng)送醫(yī)救治無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森浩為泄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殺人,致被害人黃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書中寫道:“被告人林森浩因瑣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林森浩到案后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林森浩從輕處罰的意見,亦不予采納。”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辯護律師提起上訴。
2014年12月8日上午10時,復旦投毒案二審開庭,林森浩再次過堂。在這場持續(xù)了近14小時的庭審中,林森浩當庭變供,對下毒劑量和毒物濃度提出異議,稱是在辦案人員的引導下確認的劑量,實際并沒那么多。其辯護律師也通過“專家證人”和所投毒物N-二甲基亞硝胺的真實效應對黃洋的死因提出疑議,并要求警方和檢方提供質譜圖。
辯護人還根據(jù)警方的模擬試驗認為,黃洋所喝的N-二甲基亞硝胺遠未達到致死量,林森浩在案發(fā)后的舉動也表明他并非冷血殺手。從行為上來說,林森浩沒有主觀惡意,更像是惡作劇的失手,建議法院以“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量刑。
在二審庭審中,檢方認為,結合廠家、林森浩同伴和其證言與供述,致黃洋死亡的原因是否是N-二甲基亞硝胺應該已能夠確認。目前所有的證據(jù)都是在林森浩做出有罪供述后再進行認定,可以判斷這些證據(jù)具有很高的效力。對于林森浩的變供,檢方認為其有避重就輕、故意減輕犯罪事實的嫌疑,因而認為并不可信,建議法庭不予采納。
對于控辯雙方針鋒相對的毒物質譜圖,檢方稱多方證據(jù)已交叉印證毒物的存在,此外上海市所有的毒物鑒定都不提供毒物質譜圖,因而本案沒有提供的必要。檢方認為,一審的判決并無不當,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訴訟代理人同意檢方的觀點,建議維持原判,并代表黃洋家屬表達了兩點意見:一是感謝投毒案發(fā)生后社會各界對他們家庭的關心,二是希望法庭能對林森浩依法量刑并維持原判。
在當天23時32分庭審的最后,林森浩向法院遞交書面陳述并向黃洋家人道歉。他說,如果有機會,他希望彌補過失。如果沒有機會,他希望雙方的家庭都能走出喪子之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