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知識產權十大案例]OPPO截流騰訊手機管家 法院下達禁售令
2018-04-20 23:36:00 來源:荊楚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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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與歐珀公司等訴前行為保全案

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鄂01行保1號

案由:不正當競爭糾紛訴前行為保全

申請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tǒng)有限公司(下稱騰訊計算機公司)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稱騰訊科技公司)

被申請人:廣東歐珀移動通信有限公司(下稱歐珀公司)

被申請人: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訊怡公司)

被申請人:武漢市江岸區(qū)恒華通訊器材經營部(下稱恒華經營部)

裁判要旨:

網絡環(huán)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lián)網產品迭代速度快,用戶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并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對被申請人利用技術手段惡意干擾申請人網絡產品正常運行,并以誤導、誘導手段影響用戶選擇的行為,如不及時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并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法院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及時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在用戶安裝通過官網下載的“騰訊手機管家”以及通過“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應用程序的過程中,在OPPO手機上實施了強制用戶注冊OPPO賬號、輸入密碼驗證身份等反復彈窗提示行為,干擾用戶體驗及申請人軟件的正常運行;在對下載軟件掃描時未發(fā)現(xiàn)風險后,仍以“建議去OPPO軟件商店可快速安全安裝應用”、“系統(tǒng)軟件商店有經過人工親測的版本”等提示用語,并配合區(qū)別對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產品和服務的UI設計——綠色高亮突出右側“軟件商店安裝”選項,影響用戶判斷,干擾用戶選擇,且在掃描完成前,保持左側“繼續(xù)安裝”選項不可用,右側“軟件商店安裝”選項可用,阻礙已下載軟件正常安裝;若用戶點擊“軟件商店安裝”選項,系統(tǒng)將自動跳轉至“OPPO軟件商店”重新下載并靜默安裝。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同時顯示,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實施了區(qū)別對待申請人的“騰訊手機管家”產品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競爭者同類產品的行為,除被申請人的“OPPO軟件商店”可不受干擾的靜默下載安裝外,若用戶下載安裝同類軟件“豌豆莢”以及通過“豌豆莢”下載安裝應用程序,也并未有上述彈窗提示以及跳轉頁面設置。

為此,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行為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恒華經營部采取行為保全措施。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考慮以下因素:1、申請人為本案利害關系人。根據申請人提交的“騰訊手機管家”官網域名備案信息查詢、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證據,兩申請人為“騰訊手機管家”的軟件運營人及軟件著作權人,有權提出保全申請。2、被申請人存在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實施了區(qū)別對待申請人的“騰訊手機管家”產品和被申請人以及其他競爭者同類產品的行為,在已有提示用戶未知來源風險并告知用戶設置允許安裝未知來源路徑的情況下,被申請人的行為涉嫌區(qū)別對待并故意干擾申請人“騰訊手機管家”軟件的正常使用,降低了用戶體驗,干擾了用戶選擇,從而利用“騰訊手機管家”軟件的知名度、市場影響力和用戶基礎推廣自身產品,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被申請人恒華經營部作為OPPO手機經銷商,其銷售手機的行為在客觀上也加大了對申請人的影響,可能構成幫助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3、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如不及時予以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并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4、責令被申請人停止不當行為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保全措施僅要求被申請人停止干擾行為,本身并不影響OPPO手機的正常使用,不會對消費者利益和社會經濟秩序產生不利影響。5、申請人提供了相應的擔保。對于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的確定,需要綜合考慮申請人勝訴可能性的高低及被申請人停止相關行為可能遭受的損失等因素進行判斷。本案中,申請人以保險公司出具的1000萬元責任保險擔保函提供擔保,申請人提供的上述擔保金額和擔保形式符合要求?!?/p>

綜上,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1、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官方網站下載、安裝“騰訊手機管家”軟件的過程中,設置跳轉至“OPPO軟件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件頁面的行為,并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2、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立即停止在OPPO手機上,在用戶通過申請人“騰訊手機管家”下載、安裝軟件的過程中,設置驗證彈窗頁面,以及設置跳轉至“OPPO軟件商店”重新下載、安裝軟件頁面的行為,并不得以類似方式實施前述行為;3、被申請人恒華經營部在被申請人歐珀公司、訊怡公司停止上述行為之前,暫停銷售OPPO手機。

點評:

1、案件體現(xiàn)了移動互聯(lián)網行業(yè)競爭的新發(fā)展,具有典型性,備受社會關注。本案中,被申請人作為手機生產商,利用掌握手機底層系統(tǒng)的優(yōu)勢,以技術手段干擾申請人合法提供的軟件正常運行,申請人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法院采取訴前行為保全,其后又訴請被申請人賠償損失8000萬。被申請人則主張其行為系為維護手機使用安全,并非不正當競爭行為。該案糾紛發(fā)生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改,該類行為并無直接處理依據,本案的處理,直接關系到相關行業(yè)競爭邊界的劃定和競爭秩序的規(guī)范。本案在全國尚屬新類型案件,糾紛雙方又是全國知名的科技企業(yè)“騰訊”和“OPPO”,案件備受關注。在法院采取訴前行為保全后,各大互聯(lián)網和紙質傳媒爭相報道,案件影響較大。

2、案件體現(xiàn)了行為保全的及時性,有效制止了不當行為,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該類案件在全國并無成熟做法,但法院考慮到網絡環(huán)境下,侵權具備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加之互聯(lián)網產品迭代速度快,用戶體驗一旦受損將難以修復并造成用戶流失以及使用習慣的轉變,被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如不及時予以禁止,將嚴重侵害申請人的利益,并可能對申請人的競爭優(yōu)勢和市場份額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為體現(xiàn)訴前行為保全的及時高效,法院于立案后當天即審查材料拿出處理意見,并迅速向被申請人下達禁令,有效地制止了涉案不當行為,防止了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發(fā)生,為案件的后續(xù)處理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3、案件處理效果良好。案件詳細闡述了被申請人的不當行為,提出應予停止的具體舉措,為規(guī)范相關行業(yè)的競爭行為和競爭秩序提供了直接指引,這是其一;其二,有效促成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因前期法院公正高效地作出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了涉案不當行為,為雙方營造了良好的和解氛圍。法院同時認為,雙方分別主攻軟件和硬件,有很大的合作空間,并且雙方之前也有過商業(yè)合作,并非水火不容的對手。法院通過與雙方反復溝通,最終促使雙方握手言和,還簽訂了深度合作的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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